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承租权在离婚后的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摘要

观点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的厂房租期未届满,尚有收益持续产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经营产生的延续性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应支付离婚后的租金收益的一半。

观点2:虽然承租、转租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此类承租权实际上是经营管理权,并不必然存在孳息或增值,其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经营管理行为获取利润。而利润的获取与租赁物的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管理者投入时间、精力、劳动力,同时负有缴纳税费、维修、维护 等义务,且需承担因转租产生的风险。

案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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