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中处理财产问题的基本思路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11日 Post category:同居关系 / 财产分割 / 起诉离婚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11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观点摘要案例论述 观点摘要 在处理无效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时,如果有证据证明争议的 财产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应当首先认定为个人财产,如一方的工资、奖金、劳 务报酬以及因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当事人一方所有。而对于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共同投资、经营或者共同购置的财产,在不能证明属于当事人一 方所有的情况下,才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案例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家庭共有, 无效婚姻, 重婚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在下一篇文章代孕方式所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的认定 你可能也喜欢 虞城刘律师分析: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一人名下的性质 2023年5月10日 哪些类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2024年7月9日 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的效力问题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