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起算点的竣工日期的认定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6月10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6月1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针对发包人恶意拖延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以期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违法目的,视为竣工日的不能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起算点.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除斥期间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应付工程款项依约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施工方仍有优先受偿权 在下一篇文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未实际施工的建筑物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4年5月6日 发包人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能执行此款。 2024年5月24日 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土地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