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以发包人身份对外签建设工程合同,应对工程款负连带责任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3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3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规划许可证上建设单位,土地承租人作为建设工程投资人,共同以发包人身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连带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工程指挥部未直接参与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对工程款不担责 在下一篇文章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你可能也喜欢 建筑公司下属单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原告资格主张工程款 2024年4月18日 合作开发一方并非发包方,是否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5月3日 合作合同一方诉请投资回报款,对方可以反诉交付工程资料吗?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