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以发包人身份对外签建设工程合同,应对工程款负连带责任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3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3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规划许可证上建设单位,土地承租人作为建设工程投资人,共同以发包人身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连带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工程指挥部未直接参与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对工程款不担责 在下一篇文章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你可能也喜欢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工程款结算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024年5月20日 以物抵债取得工程房产所有权的,能否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24年6月2日 发包人是否知晓挂靠,均不能仅以挂靠关系而否定挂靠人的工程款请求权。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