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建筑企业内设项目部名义用资质施工,对外债务共同承担。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8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8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建筑公司设立的项目部作为分支机构为实际施工人,实质为个人以建筑企业内设项目部名义用资质施工,对外债务应由该法人及分支机构共同连带承担。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实际施工人,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建筑工程公司应扣除为内部承包实际施工人应代缴税款和管理费 在下一篇文章施工方只能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024年5月10日 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土地 2024年6月1日 被挂靠人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已足额给实际施工人,其他未付款被挂靠人没有支付义务。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