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无效,不能依约进行补偿,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

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后,不能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补偿,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开发公司对合同无效既然存在过错,即应对合同无效损失与合作方分担部分责任。同时宜按投资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投资损失。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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