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无效,不能依约进行补偿,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9日 Post category:合同效力 / 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后,不能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补偿,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开发公司对合同无效既然存在过错,即应对合同无效损失与合作方分担部分责任。同时宜按投资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投资损失。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又签订施工合同,应认定合同变更 在下一篇文章借名签施工合同,承包方明知,应以实际实施人为合同双方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工程转包关系,则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无责任 2024年5月10日 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证明双方明知挂靠关系 2024年5月6日 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