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建筑工程款包括了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行使。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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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因 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系承包人应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依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款包括了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在无效建筑工程合同中,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 应由发包人予以 支付,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行使。
案例索引: 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3/6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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