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 2024年5月6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 2024年5月6日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被挂靠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而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16)渝01民终7725号 标签: 实际施工人, 挂靠, 连带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在下一篇文章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关系的情形下,被挂靠人无权依据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2024年5月10日 被挂靠人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已足额给实际施工人,其他未付款被挂靠人没有支付义务。 2024年5月10日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未实际施工的建筑物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