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抵抗对案涉标的的强制执行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30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强制执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3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本质系以建设工程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实现,此种优先受偿权仅系债的实现顺位优先,不能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执行行为, 不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房屋预告登记并不能抵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 在下一篇文章工程的在先抵押权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商品房买受人如何主张优先权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24年5月27日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2024年5月6日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工程款结算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