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本质系以建设工程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实现,此种优先受偿权仅系债的实现顺位优先,不能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执行行为, 不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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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执行法院依农资公司所持 2013年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调解书,查封 了开发公司名下酒店。2015年10月19日,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给付工程款1.1亿余元。10月29日,建筑公司向前案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11 月20日,执行法院裁定将酒店作价1.3亿余元抵偿给 农资公司。 11月23日,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建筑公司异议。11月26日, 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 1.1亿余元工程款并确认建筑公司对开发公司开发酒店 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观点论述
①生效判决已确认建筑公司 在工程款范围内对酒店享有
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属法定 优先权,本质系以建设工程交换价值担保 工程款债权实现,此种优先受偿权仅系债的实现顺位优先,不能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拍卖、变卖、折价 等执行行为, 不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②建筑公司提 出法院执行行为存在违法处分执行标的物、逾期审查执行异议程序问 题,系对执行行为而非对执行标的所提异议, 不属执行异议之诉审理 内容。建筑公司应依《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 异议……”规定,针对法院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通 过执行申诉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判决驳回建筑公司诉请。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130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农资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及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相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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