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6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6日 裁判观点: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观点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标签: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下一篇文章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发包人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能执行此款。 2024年5月24日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影响 2024年6月1日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