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6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6日 裁判观点: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观点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标签: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下一篇文章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个人以建筑企业内设项目部名义用资质施工,对外债务共同承担。 2024年4月18日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 期限不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 2024年6月1日 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竣工之日的,优先权应从该约定之日起算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