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25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 第三人撤销之诉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25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与另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其应知该案诉讼情况而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其不能证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该案诉讼情况下,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起诉。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虞城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包工头临时聘用项目管理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在下一篇文章工程的在先抵押权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你可能也喜欢 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 2024年5月10日 被挂靠人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已足额给实际施工人,其他未付款被挂靠人没有支付义务。 2024年5月10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