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一方企业内部承包人代表企业的工作不影响该企业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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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合作合同双方约定由一方企业内部承包项目经理清理双方合作的工程某一阶段债权债务工作,不能视为该企业已放弃其在双方合作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该企业仍具有向合作合同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有权要求对方企业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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