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一方企业内部承包人代表企业的工作不影响该企业诉权。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4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4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合作合同双方约定由一方企业内部承包项目经理清理双方合作的工程某一阶段债权债务工作,不能视为该企业已放弃其在双方合作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该企业仍具有向合作合同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有权要求对方企业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合同相对性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开发的施工一方因违建执行责令停工决定,是否属于违约 在下一篇文章联建双方未办联建审批手续, 联建合同无效,资金返还。 你可能也喜欢 合作开发商品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内容为前提。 2024年5月1日 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2024年5月25日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