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在先抵押权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30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第三人撤销之诉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3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观点论述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普通债权人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在先抵押权为由,对生效判决确认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的,因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属于无独三,另依据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应予驳回。 观点论述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第三人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抵抗对案涉标的的强制执行 在下一篇文章装饰装修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你可能也喜欢 借名签施工合同,承包方明知,应以实际实施人为合同双方 2024年4月20日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未实际施工的建筑物 2024年6月10日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能否得到支持? 202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