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在先抵押权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30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第三人撤销之诉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3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观点论述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普通债权人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在先抵押权为由,对生效判决确认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的,因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属于无独三,另依据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应予驳回。 观点论述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第三人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抵抗对案涉标的的强制执行 在下一篇文章装饰装修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你可能也喜欢 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 2024年5月6日 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应付工程款项依约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施工方仍有优先受偿权 2024年6月10日 名为分包实为转让,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