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况下,挂靠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10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10日 裁判观点: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 标签: 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被挂靠人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已足额给实际施工人,其他未付款被挂靠人没有支付义务。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合作开发,不负有出资义务一方完成建设,对方明知并认可的,视为合同变更 2024年4月18日 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 2024年5月6日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影响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