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8日 Post category:合同效力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8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点案情概述 裁判要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与他人签订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案情概述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中,买受人成土地及项目权利人的,认定项目转让合同。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开发建房,建造房屋完成时也不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 你可能也喜欢 联建双方未办联建审批手续, 联建合同无效,资金返还。 2024年4月24日 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2024年5月25日 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