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8日 Post category:合同效力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8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点案情概述 裁判要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与他人签订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案情概述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中,买受人成土地及项目权利人的,认定项目转让合同。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开发建房,建造房屋完成时也不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 你可能也喜欢 合同双方均违约时,应根据情况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2024年4月18日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10日 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土地上使用权的房屋,合同无效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