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8日 Post category:合同效力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8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点案情概述 裁判要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与他人签订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案情概述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中,买受人成土地及项目权利人的,认定项目转让合同。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开发建房,建造房屋完成时也不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 你可能也喜欢 非本村村民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农村房屋,受让行为无效 2024年4月9日 意向书预约内容确定的,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义务 2024年4月5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