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能要求被挂靠人退还吗?

裁判观点:

徐新建自认其与建工集团系挂靠关系,在工程未能开工的情况下,也是徐新建自行联系发包人,由发包人向其出具了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承诺书。根据建工苏州分公司再审期间提交的《印章使用申请审批登记表》的记载,亦是徐新建出面与天顺公司解除合同。因此,徐新建与建工集团之间系挂靠关系。结合徐新建、黄裕辉向建工集团出具的《承诺书》,建工集团系受徐新建的委托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建工集团在收取徐新建汇入的履约保证金后,已打往了发包人账户,天顺公司亦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了案涉50万元合同履约金,因此,建工集团已完成委托事项,徐新建要求由建工集团、建工苏州分公司退还其履约保证金,依据不足。

【案例文号】(2020)闽民再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