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建房,建造房屋完成时也不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

裁判要旨

现行立法坚持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权利主体一致 原则,明确要求商品房建造必须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和土地规划、建 设规划、建设施工等证书。虽然建造不需要通过法定登记公示方式产生物权效力,但国家对建造行为的法律要求和行政管理,尤其是通过 上述土地使用权登记和规划施工许可等制度,对外会产生相应权利推定和权利公示效果,第三人可通过上述证件主体等权利外部表征去推 定建造事实行为成就时的物权状态和物权主体,实际上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目的,所以只有依相应程序确认后,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