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双方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接原发包方权利义务的视为发包方。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5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5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律师分析 裁判要旨 项目公司作为大厦项目所有人确认了合作合同中关于大厦工程具体建设条款效力,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大厦工程建设中权利义务, 项目公司由此与建筑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发承包关系,建筑公司成为大厦工程承包人,而项目公司成为大厦工程发包人,进而应系大厦工程付款人。 律师分析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建设投资方未支付投资款,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 在下一篇文章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中,买受人成土地及项目权利人的,认定项目转让合同。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024年5月10日 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 2024年5月10日 被挂靠人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已足额给实际施工人,其他未付款被挂靠人没有支付义务。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