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双方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接原发包方权利义务的视为发包方。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5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5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律师分析 裁判要旨 项目公司作为大厦项目所有人确认了合作合同中关于大厦工程具体建设条款效力,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大厦工程建设中权利义务, 项目公司由此与建筑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发承包关系,建筑公司成为大厦工程承包人,而项目公司成为大厦工程发包人,进而应系大厦工程付款人。 律师分析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建设投资方未支付投资款,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 在下一篇文章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中,买受人成土地及项目权利人的,认定项目转让合同。 你可能也喜欢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工程款结算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024年5月20日 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2024年5月5日 挂靠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能要求被挂靠人退还吗?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