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设投资方未支付投资款,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5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5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根据双方在联建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因开发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投资款,而只是付了一少部分,建筑公司诉请解除联建合同理由充分。合同解除后,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不再交付;实业公司多接收房产因已出售,不再退还,由实业公司归还该部分房产投资款,实业公司应承担未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县律师刘永升;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及利润分配的属于合作建房。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开发双方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接原发包方权利义务的视为发包方。 你可能也喜欢 合作开发双方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接原发包方权利义务的视为发包方。 2024年4月25日 以暗股形式参与建设,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该隐名投资协议有效 2024年5月2日 从案件中分析劳务分包和专业承包的区别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