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设投资方未支付投资款,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

根据双方在联建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因开发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投资款,而只是付了一少部分,建筑公司诉请解除联建合同理由充分。合同解除后,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不再交付;实业公司多接收房产因已出售,不再退还,由实业公司归还该部分房产投资款,实业公司应承担未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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