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设投资方未支付投资款,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5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5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根据双方在联建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因开发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投资款,而只是付了一少部分,建筑公司诉请解除联建合同理由充分。合同解除后,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不再交付;实业公司多接收房产因已出售,不再退还,由实业公司归还该部分房产投资款,实业公司应承担未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县律师刘永升;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及利润分配的属于合作建房。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开发双方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接原发包方权利义务的视为发包方。 你可能也喜欢 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024年5月7日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能否得到支持? 2024年5月5日 合作一方企业内部承包人代表企业的工作不影响该企业诉权。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