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及利润分配的属于合作建房。

裁判要旨

本案合同属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共同建设房屋的合作建房性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亦实际履行了合同,规划国土局又表示可补办完善有关开发建设手续,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精神,应认定集资开发合同主要内容有效。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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