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双方未办联建审批手续, 联建合同无效,资金返还。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4日 Post category:合同效力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4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 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一方企业内部承包人代表企业的工作不影响该企业诉权。 在下一篇文章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及利润分配的属于合作建房。 你可能也喜欢 合作开发商品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内容为前提。 2024年5月1日 房产认购意向书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4年3月25日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是否受企业与发包人的仲裁条款约束?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