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双方未办联建审批手续, 联建合同无效,资金返还。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4日 Post category:合同效力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4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 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一方企业内部承包人代表企业的工作不影响该企业诉权。 在下一篇文章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及利润分配的属于合作建房。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2024年5月5日 虞城县合同效力认定标准_刘永升律师解析 2026年5月11日 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