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符合善意取得的可认定受让人享有所有权

Table of Contents

裁判要旨

在农村房屋物权未实行统一登记情况下, 如受让人在交易时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如房屋多年来一 直由出让人居住使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作为交易中介人等,并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应认定受让人取得受让房屋 所有权。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县刘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类案对照:《物权法》生效前买卖农村房屋属于善意取得的,买卖有效

农村房屋买卖亦可成立善意取得,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