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政府有关部门因施工方案涉工程擅自加层要求停工接受处罚, 工程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工通知下达后即应停止施工, 施工方执行政府决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不应视为违约行为。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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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医院与物业公司所签联建合同有效。医院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条件,双方应按原合同内容继续履行。至于房屋加层问题,有待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加之当事人对加层面积如何使用并无诉讼请求,故对加层问 题不予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因案涉工程擅自加层要求停工接受处罚, 工程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工通知下达后即应停止施工,如继续施工则违法。 医院执行政府决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不应视为违约行为,
②对于物业公司超建楼层问题,医院有关领导参加封顶仪式行为表明其对加层行为认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产权仍归医院所有,物业公司只是在一定 期限内使用,医院也是违章加层建设受益人。在康复楼加层问题上,医院有一定过 错责任。因擅自加层被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停工,停工后给物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医院亦应承担一部分。鉴于加层问题需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物业公司提出的损失 有些还涉及到案外人,其损失数额目前尚无法确定,故双方可另行解决。判决双方 继续履行。
案例概述
1997年,医院与物业公司签订联建协议,约定前者出地、后者出资并享有建成后大楼20年承租权。2000年,因擅自加层和 违法施工问题,规划局责令停工接受处罚。医院据此停 水、停电,物业公司诉请医院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41号“某医院与某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见《西安交
通大学第二医院与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房、房屋使用权纠纷案——执行政府 决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吴晓芳,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 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204/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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