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一方不能证明合作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不能主张解除协议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0日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0日Table of Contents Toggle裁判要旨案情概述裁判要旨合作开发合同一方不能证明对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即法定解除条件未成就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协商解除合同。虽然房产公司违章建设施工,但行政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尚未作出最后处理,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尚不确定,故亦未出现法定解除条件。由此可认定,案涉联建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案情概述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同双方均违约时,应根据情况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开发的施工一方因违建执行责令停工决定,是否属于违约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2024年5月10日 虞城县农村建房合同纠纷防范2026年5月8日 联建双方未办联建审批手续, 联建合同无效,资金返还。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