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又签订施工合同,应认定合同变更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9日 Post category:合伙与股权实务 / 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又签订施工合同, 由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款,应认定合同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合同的变更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开发,不负有出资义务一方完成建设,对方明知并认可的,视为合同变更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开发合同无效,不能依约进行补偿,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 你可能也喜欢 股东为夫妻、父母子女等利益高度相关主体时,可否参照一人公司 2023年9月10日 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起算点的竣工日期的认定 2024年6月10日 发包人违约导致停窝工和材料价差的损失,不属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