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分包实为转让,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观点案情概述 裁判观点 发包人与总承包方、“分包方”签订三方协议,实际约定内容及履行 行为符合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性质的,应认定“分包方” 系施工合同相对方。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在下一篇文章当事人以分包人的身份如何主张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10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挂靠人具有原告的主体地位 2024年5月8日 发包人违约导致停窝工和材料价差的损失,不属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