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分包实为转让,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观点案情概述 裁判观点 发包人与总承包方、“分包方”签订三方协议,实际约定内容及履行 行为符合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性质的,应认定“分包方” 系施工合同相对方。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在下一篇文章当事人以分包人的身份如何主张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起算点的竣工日期的认定 2024年6月10日 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工程转包关系,则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无责任 2024年5月10日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