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分包实为转让,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观点案情概述 裁判观点 发包人与总承包方、“分包方”签订三方协议,实际约定内容及履行 行为符合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性质的,应认定“分包方” 系施工合同相对方。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在下一篇文章当事人以分包人的身份如何主张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应付工程款项依约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施工方仍有优先受偿权 2024年6月10日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受限条件 2024年5月18日 合作开发,不负有出资义务一方完成建设,对方明知并认可的,视为合同变更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