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分包实为转让,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观点案情概述 裁判观点 发包人与总承包方、“分包方”签订三方协议,实际约定内容及履行 行为符合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性质的,应认定“分包方” 系施工合同相对方。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在下一篇文章当事人以分包人的身份如何主张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又签订施工合同,应认定合同变更 2024年4月19日 合作双方负有对等投资义务且均要求继续履行时,一方无权要求归还代垫款。 2024年4月20日 在公司内部组建项目部施工,产生的工程款纠纷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