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下属单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原告资格主张工程款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8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8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变相作为具有资质施工企业内部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建筑工程款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以实际情况而定。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实际施工人,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项目部经理出具欠条,总包方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在下一篇文章在公司内部组建项目部施工,产生的工程款纠纷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2024年4月17日 当事人以分包人的身份如何主张工程款? 2024年4月17日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随债权转让而转移,行使期限自合同解除时起算6个月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