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实务要点: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怠于向发包方结算的,对其已同意认可的送审决算书确认的工程款,可判决由其先行向分包人支付。待决算后,最终确认的诉争工程造价少于决算书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可就多支付价款向分包人主张不当得利;最终确认的工程造价高于决算书的,分包人亦可向建筑工程总承包人主张差额部分。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当事人以分包人的身份如何主张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 你可能也喜欢 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起算点的竣工日期的认定 2024年6月10日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024年5月7日 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对其他实际施工人的欠付工程款不能免责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