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对外作为施工单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虽超越代理权限,对善意第三人而言可构成表见代理。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应由分公司承担,而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表见代理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项目部经理出具欠条,总包方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你可能也喜欢 被挂靠人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已足额给实际施工人,其他未付款被挂靠人没有支付义务。 2024年5月10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2024年5月10日 施工方只能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