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对外作为施工单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虽超越代理权限,对善意第三人而言可构成表见代理。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应由分公司承担,而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Tags: 表见代理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项目部经理出具欠条,总包方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你可能也喜欢 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证明双方明知挂靠关系 2024年5月6日 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工程转包关系,则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无责任 2024年5月10日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 期限不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