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对外作为施工单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虽超越代理权限,对善意第三人而言可构成表见代理。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应由分公司承担,而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表见代理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项目部经理出具欠条,总包方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你可能也喜欢 挂靠人能否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6日 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2024年5月4日 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