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分包人的身份如何主张工程款?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其系分包人为由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必须举证证明分包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否则其诉请应不予支持。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县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名为分包实为转让,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 在下一篇文章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工程转包关系,则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无责任 2024年5月10日 以物抵债取得工程房产所有权的,能否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24年6月2日 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