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分包人的身份如何主张工程款?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其系分包人为由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必须举证证明分包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否则其诉请应不予支持。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县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名为分包实为转让,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 在下一篇文章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劳务分包人应得工程款是否结清,应在案件审理中查明 2024年5月20日 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2024年5月29日 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