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指挥部未直接参与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对工程款不担责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3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3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地方政府成立建设工程指挥部系为保证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而进行的监管,工程指挥部未直接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县政府或工程指挥部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支付工程款的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连带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违法发包工程,应对农民工劳务费负连带责任 在下一篇文章均以发包人身份对外签建设工程合同,应对工程款负连带责任 你可能也喜欢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工程款结算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024年5月20日 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2024年4月17日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