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亦可成立善意取得,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0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 合同效力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农村房屋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同样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审查重点应充分考虑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当时情况。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信赖利益, 善意取得, 表见代理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农村房买卖无效的情况下,约定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是否有效 ? 在下一篇文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买方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况 你可能也喜欢 开发公司违反购房意向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024年4月7日 开发商用经济适用房冒充商品房出售,构成欺诈应赔偿 2024年4月6日 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否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