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亦可成立善意取得,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0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 合同效力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农村房屋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同样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审查重点应充分考虑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当时情况。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信赖利益, 善意取得, 表见代理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农村房买卖无效的情况下,约定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是否有效 ? 在下一篇文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买方可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况 你可能也喜欢 非本村村民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农村房屋,受让行为无效 2024年4月9日 意向书预约内容确定的,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义务 2024年4月5日 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否有效? 202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