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向公众发放贷款资质的担保公司多次对外出借款项的合同无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906号

裁判理由:出借资金实为弘鑫公司提供,弘鑫公司作为担保公司,并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资质。弘鑫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并非偶然发生的正当民间借贷,原审判决以弘鑫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其以戴某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并非以戴某系“职业放贷人”身份而否认借款合同效力,戴某的此项申请事由不成立。

总结: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资质的担保公司,多次对外出借款项,订立的借款合同,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