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提供的转账记录与欠条的金额不相符,如何认定借贷?

裁判要旨: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与涉案借款确认文件记载的金额不相符,需对每笔转账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借款本金进一步举证。出借人未尽到证明争议款项为借款本金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案号:最高法民申7301号

裁判理由: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应就借款合同的成立、款项交付并用于借款承担举证责任。王某刚虽然提供了银行转款记录及《借款确认书》,但两份证据载明的金额不相符,王某刚还应就每笔转款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借款本金进一步举证。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王某刚与王某之间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外,还存在合伙经营关系,争议款项771万元中的200万元及485万元分别来源于王某刚与王某合伙经营的某公司,两公司均证明转款系用于支付王某工程款。另86万元款项收款人为吴某,并非王某,且吴某证实该款用于王某刚及王某合伙承包的“时代名苑”及“北山项目”开支。故王某刚未尽到证明争议款项771万元为借款本金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总结:出借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确认书、还款计划等书面文件时一定要与双方的款项交付事实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