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中航馨禄昌(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刘永升律师裁判要点

刘某诉中航馨禄昌(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 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 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刘某提交的聘任书、授权委托书、中航生物公 司和福禧会餐饮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可以认定刘某作为中航生物公司 福禧养生馆总经理进行工作。但通过刘某与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 出,双方对于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也有过讨论和协商。

📝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3日,中航生物公司出具聘书,内容为:兹聘任刘某为 福禧养生馆总经理,全面负责福禧养生馆的运营工作。2017年7月2日, 刘某向祁某发送短信,内容含“工资12000元/月,福禧养生馆负责解决 以上三人的食宿、五险一金能否落实?”2017年7月14日,刘某向祁某提 出需要签书面协议,祁某让刘某草拟。刘某于2017年7月21日拟好协议 草稿,显示“甲方每月×日按时支付乙方(空白)元工资(税前?税 后)”和其他福利待遇(奖金、五险一金等)。2017年8月8日,中航生 物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为:兹授权刘某为北京福禧养生馆总经理,全 面负责福禧养生馆的运营工作。同日,中航生物公司在《合作协议》上 盖章,内容与刘某草拟的协议不同,有“利益分配:1.甲方于福禧酒窖按 规定每月结算后,剩余流水的50%,除去甲方产品的成本外,公司参加 流水10%的分配,剩余90%的流水由乙方刘某分配。2.福禧养生馆在经 营中通过努力无利益可取,公司将酌情给予工资补贴”。刘某陈述因该 协议无工资数额、签约日期不应是8月8日等,故未在协议上签字。2017 年8月11日,祁某给刘某发送短信,内容含“咱俩已经交流几次了,如果 你按应聘上班领工资来做事就大大低估了你的能力……你非得要工资保 底就按你的想法提出申请”。2017年10月11日,刘某提交辞职书,内容 为:由于公司一直拖欠我工资,我今日(2017年10月11日)提出辞去福 禧养生馆总经理一职,希望公司将拖欠我的工资结清于我。当日,祁某 在出货单上签字,证明:除盛世无糖1盒、享瘦5盒做市场用外,其余财 物无缺少。庭审中,刘某陈述祁某为中航生物公司的总经理。中航生物 公司不予认可,陈述祁某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导老师。 另查,2017年8月8日,福禧会餐饮公司(甲方)与中航生物公司 (乙方)签订《福禧养生馆运营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决定在位 于海淀区万柳东路稻香园西里8号福禧酒窖三楼西侧指定房间开设福禧 养生项目,甲方提供场地,乙方负责运营;甲乙双方先试行合作六个 月,合作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六个月满后,双方无 异议顺延至2018年8月14日;乙方负责养生馆运营并提供两名固定工作 人员进行工作,薪酬保险等所有人力资源费用由乙方负责。祁某为中航 再查,刘某为西海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6日,刘某代表 西海岸公司(乙方)与中航生物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内容 为:一、甲方负责提供产品、产品资料、糖尿病健康讲座等事宜。二、 利益分配原则:(一)乙方负责开拓市场,全权代理甲方产品,乙方开 拓市场发展的客户和产生的业绩,永久归乙方所有。(二)结算价格: 1.盛世无糖复合果蔬蛋白固体饮品甲方按每盒660元与乙方结算。2.享瘦 产品甲方按每盒210元与乙方结算。祁某仍为中航生物公司的签字人。 庭审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 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 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刘某提交的聘任书、授权委托书、中航生物公 司和福禧会餐饮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可以认定刘某作为中航生物公司 福禧养生馆总经理进行工作。但通过刘某与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 出,双方对于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也有过讨论和协商。在双方各自提 出协议草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刘某代表西海岸公司与中航生物公司 签订《合作协议》,视为双方对双方之间的关系达成新的一致意见。故 法院认定刘某与中航生物公司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9月5日存在劳动 合同关系。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11日为中航生物公司和西海岸公 刘某要求支付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拖欠的工资12000 元,中航生物公司未举证证明刘某的工资情况,且在微信聊天时未对刘 某提出的月工资12000元提出异议,对刘某的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 持。刘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要求支付2017年7月23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 工资,依据上述陈述,法院予以支持2017年7月23日至9月5日的双倍工 资差额,具体数额为(12000元+12000元÷21.75天×10天)×2=35034.48 元。刘某要求支付延时加班费,其提交的考勤表无中航生物公司相关人 员签字,故不足以认定其存在加班事实,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 一、被告中航生物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 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工资12000元; 二、被告中航生物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 2017年7月23日至2017年9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拖欠工资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7年6月23日,中航生物公司出具聘书,内容为:兹聘任刘某为 福禧养生馆总经理,全面负责福禧养生馆的运营工作。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劳动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裁判规则对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劳动者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四、仲裁时效提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老板拖欠了12000元工资不给咋办?

答:建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问:仲裁赢了公司还不给钱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仍不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公司账户、查封公司财产。公司拒不执行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法律领域,熟悉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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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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