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鲜树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郭某劳动争议案|刘永升律师案例精读

北京鲜树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郭某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和谐有的劳动关系,因此应坚持依法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在认定双方之间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应依法严格审查,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 化。有鉴于此,对于鲜树叶公司与郭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从 以下两个层面分析论述。 从法律法规层面分析:其一,郭某与鲜树叶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 无工资支付记录、无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无社保及公积金缴费记录。 其二,2015年6月12日郭某向案外公司提出停薪留职,该公司为郭某缴 纳社会保险至2017年2月。

📝 案情简介

郭某曾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鲜树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 工资款项。仲裁裁决认定双方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9月8日期间存在 劳动关系、鲜树叶公司应向郭某支付工资458275.86元。鲜树叶公司不 服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鲜树叶公司称其公司与郭某之间无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主张 郭某与公司实际经营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朋友关系,二人曾共 同创业成立北京心物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物网),后 发生纠纷。郭某辩称,其与鲜树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职务为首席 运行官,月工资30000元,鲜树叶公司从未支付工资。 鲜树叶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日,现法定代表人为仇某,原法定代 表人及公司实际经营人为王某。心物网成立于2016年7月14日,法定代 表人王某,股东王某、郭某、魏某。除本案纠纷外,鲜树叶公司、王 某、郭某之间另涉及租赁合同纠纷、借款纠纷等多起诉讼。 鲜树叶公司曾出具委托书,载明郭某为公司COO,有权代为签订合 同。郭某曾参与审批鲜树叶公司租房申请、员工工资表(其中未见郭 某、魏某、王某三人工资信息)。郭某与鲜树叶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 无社保、无公积金、无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鲜树叶公司从未向郭某支 付工资。2015年6月,郭某自北京某工程公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该公 司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7年2月。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14年年末起郭某与王某之间微信交流频 繁,话题多集中于股票、投资等内容。其中,2015年4月30日,王某表 示“你可以提前参与参与”。2015年5月27日,郭某称“写完财务总结我就 经责令郭某、王某、魏某、仇某四人到庭并分别询问,四人陈述基 本指向:鲜树叶公司是王某的创业企业,郭某、魏某因看好行业发展而 加入公司。王某、郭某、魏某各司其职,王某曾与二人谈及待公司二轮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和谐有的劳动关系,因此应坚持依法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在认定双方之间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应依法严格审查,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 化。有鉴于此,对于鲜树叶公司与郭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从 以下两个层面分析论述。 从法律法规层面分析:其一,郭某与鲜树叶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 无工资支付记录、无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无社保及公积金缴费记录。 其二,2015年6月12日郭某向案外公司提出停薪留职,该公司为郭某缴 纳社会保险至2017年2月。其三,郭某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有关于工 资标准30000元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其四,郭某为公司月工资表的审核 人,明知鲜树叶公司并未将其纳入月工资支付人员范围,却并无证据证 明其在职期间曾就此提出异议。故结合以上几点,郭某主张双方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鲜树叶公司拖欠工资458275.86元,明显存疑。 再从法理层面分析:本案中,虽郭某持有加盖鲜树叶公司公章的授 权委托书等材料,但结合郭某所述与王某相识经过、入职鲜树叶公司经 过,王某、魏某、仇某分别陈述的鲜树叶公司设立、经营情况,郭某与 王某之间微信聊天内容可知,郭某虽在鲜树叶公司工作,但其并非处于 被管理层面的劳动者,其与鲜树叶公司之间缺乏以管理行为为核心特征 的人身隶属性,郭某入职鲜树叶公司的实质更偏向为与王某共同创业关 综上,法院对郭某所持其与鲜树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鲜树叶 公司拖欠工资458275.86元的主张无法予以采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9月8日鲜树叶公司与郭某之间不 二、鲜树叶公司无需向郭某支付前述期间工资458275.86元。 判决作出后,郭某持原审起诉意见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该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拖欠工资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郭某曾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鲜树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 工资款项。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劳动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和谐有的劳动关系,因此应坚持依法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在认定双方之间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应依法严格审查,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 化。该裁判规则对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劳动者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四、仲裁时效提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老板拖欠了458275.86元工资不给咋办?

答:建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问:仲裁赢了公司还不给钱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仍不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公司账户、查封公司财产。公司拒不执行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法律领域,熟悉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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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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