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莹彩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唐某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唐某要求确认与莹彩益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用工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经鉴定与莹彩益 公司公章不符,且有人为做旧痕迹,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如存在劳动 关系,作为劳动者的唐某在长达十余年中从未领取过劳动报酬且未提起 任何仲裁或诉讼,有悖常理,唐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不予认定; 最后,唐某是莹彩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的在册股东,虽有可能参与公 司的业务经营,但应与劳动关系下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属性加以区 分,如唐某认为股东权益受损,可另案解决。
📝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9日,原告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100000元,登记股 东为柯乙(占股52%)、唐某(占股48%)。原告法定代表人柯乙表示 公司是其兄柯甲向其借款出资设立,实际控制人就是柯甲。唐某认可柯 甲曾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与柯甲于2007年2月登记结婚,2010年年 底协议离婚,唐某称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其从未领取工资,生活费 由柯甲承担。对于出资成立莹彩益公司的原因,唐某称“希望与我之前 的客户继续合作,所以柯甲与我合资成立一个公司,我全权负责公司的 业务,柯乙没有什么业务,负责现场的施工、安装售后服务,柯甲负责 成本核算、采购等”。唐某称自己是原告业务经理,曾向柯乙要过工资 但未果,其未从莹彩益公司领取过分红,但柯甲、柯乙领取过分红。莹 彩益公司为唐某缴纳了2004年8月至2011年的社会保险。 唐某提交其代表莹彩益公司做业务使用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业 务款发票等复印件,证明其做过业务工作。莹彩益公司认可部分文件的 真实性,主张唐某做业务是为了获得提成,双方没有关于支付工资的约 定。唐某曾提交四份劳动合同,经鉴定有烟熏做旧痕迹,且公章与从银 行调取的原告公司公章不一致。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唐某要求确认与莹彩益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用工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经鉴定与莹彩益 公司公章不符,且有人为做旧痕迹,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如存在劳动 关系,作为劳动者的唐某在长达十余年中从未领取过劳动报酬且未提起 任何仲裁或诉讼,有悖常理,唐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不予认定; 最后,唐某是莹彩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的在册股东,虽有可能参与公 司的业务经营,但应与劳动关系下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属性加以区 分,如唐某认为股东权益受损,可另案解决。据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 在劳动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 莹彩益公司不支付唐某2004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17日工资343000 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确立了 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特征。本案中,唐某是莹彩益公司股东,其提交的 证据能够证明其为莹彩益公司做业务工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 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股东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遵守用人 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以 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为内容的稳定性对价关系,应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 动关系。但如果股东所提供劳动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股东权益,义务来源 系完成具体事项的临时性委托等,提供劳动的持续性、稳定性以及受用 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约束性较弱,报酬金额并非依据适用于用人单位职 工的薪酬待遇制度确定,报酬的发放时间也不具有周期性特征,则一般 不能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根据唐某陈述,成立莹彩益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其原有客户资 源,与柯甲、柯乙分工合作,获取经营收益,故唐某利用其客户资源为 莹彩益公司获取业务,实质上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而非作为受雇者的 劳动行为。其次,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莹彩益公司对其进行劳动管理, 相反,其陈述的为莹彩益公司做业务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和独立 性,故法院难以认定其工作行为具有从属性。最后,从报酬上看,唐某 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莹彩益公司向其支付工资,亦未提交证据证 明其2016年1月17日前曾向该公司索要过工资,唐某对其长达十余年中 从未领取过劳动报酬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无法认定双方曾就莹彩 益公司向唐某支付劳动报酬做出过约定。考虑到唐某与莹彩益公司实际 控制人柯甲之间的关系,莹彩益公司为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不能 证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 点,唐某基于劳动关系要求莹彩益公司支付其2004年8月1日至2016年1 月17日工资343000元,没有事实依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拖欠工资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04年7月9日,原告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100000元,登记股 东为柯乙(占股52%)、唐某(占股48%)。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劳动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唐某要求确认与莹彩益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裁判规则对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劳动者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四、仲裁时效提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依据
依据《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老板拖欠了100000元工资不给咋办?
答:建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问:仲裁赢了公司还不给钱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仍不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公司账户、查封公司财产。公司拒不执行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法律领域,熟悉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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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