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
宅基地上房屋多为男方婚前建造,并以男方或男方父母的名义申请,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对夫家的房屋不享有法律上的权益。 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女方即便申请分割宅基地及房屋相关权益,亦难以获得判决 支持。离婚后取得居住权的依据是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而从法律上为农村妇女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既能够解决居住问题,又可以为其提供对抗第三人的物权保护。
案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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