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与裁判观点
案例1: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观点:原告所诉要求分割的2019年4月22日的贷款(【2020】鲁17**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贷款),因该笔贷款已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系原、被告二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梁之间就该债务予以分割,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内容:(2020)鲁1725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王某、被告梁某二人内部之间各自承担二分之一
案例2: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纠纷一案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双方代理人均系虞城县知名律师出庭。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拾万元整。
法院认为:但原告因故未能出庭,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故关于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3:原告郑某1与被告段某1离婚纠纷一案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原告诉请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私自花费原告信用卡的款由被告归还;并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原告委托虞城某律师出庭代理诉讼。
法院查明:原告花呗欠款8887元、原告信用卡欠款12995元、欠原告妹妹郑翠芝17895元、欠原告父亲郑某23850元、因购车向原告父亲借款20000元,上述欠款共计63627元,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段某2现跟随原告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应继续跟随原告生活为宜,参照河南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33.3元/年,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婚生女段某2抚养费26665元(17533.3元/年÷12月X25%X73个月),婚生子段某3现跟随被告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应继续跟随被告生活为宜,参照河南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33.3元/年,原告依法向被告支付婚生子段某3抚养费46024元(17533.3元/年÷12月X25%X126个月),上述抚养费相互折抵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抚养费19359元。关于原告要求的精神赔偿100000元,因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本庭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赔偿10000元。双方共同债务63627元,由双方共同承担,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向本庭提交鉴定申请书,财产的价值无法确定,本院不予分割。被告主张的向其姐姐借款30000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原告袁某与被告庞某1离婚纠纷一案诉至虞城法院,虞城某婚姻家庭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庭审。
裁判观点;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审理中,原、被告对于案外人庞某5、庞某7、庞某8转账支付给原告的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存在争议,因上述借款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中不做处理。可由案外人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虞城刘律师讲述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裁判一般观点: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标志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以上案例及法律规定,虞城刘律师提醒,作为夫妻离婚时一定要做好举证工作,而针对债权人为防止以后的债权纠纷,在夫妻欠款时也要留好备份,即使夫妻离婚,也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