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刘律师分析:夫妻离婚时关于安置补助费的认定与分割

案例概述

原告方某1与被告金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方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方某3。因被告金某娘家房屋拆迁,原、被告一家四口均落户在被告娘家后,获得住房安置补助资格。原、被告及小孩方某2和方某3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共计576000元,原、被告因住房安置补助费的事发生争吵,遂原告起诉离婚至法院。

裁判观点

法院查明:经本院调查取证,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指挥部出具证明,证明方某1、金某、方某2、方某3每人有住房安置补助费144000元,已委托金某父亲李元波领取。被告金某陈述现在住房安置补助费共计576000元其父亲已交给自己,现在其名下银行卡账户上。

原、被告及婚生女方某2、方某3每人享有住房安置补助费144000元,四人共计576000元。由于住房安置补助费具有人身专属性,且被告金某陈述该笔住房安置补助费576000元在其银行卡名下,故被告金某应支付原告方某1住房安置补助费144000元。因方某2由原告抚养,故方某2的住房安置补助费由原告方某1保管至方某2年满18周岁为止。因方某3由被告金某抚养,故方某3的住房安置补助费144000元由被告金某保管至方某3年满18周岁为止。

虞城律师刘永升分析

首先区分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买断工龄款,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安置补助费的性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当军人离婚与专业不同步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

第二,根据最高法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离婚纠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关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因一次性买断工龄款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

第三,关于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该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四,安置补助费,根据上述案例同样可知,安置补助费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安置补助费并不同于拆迁补偿款,具体如何认定,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性质划分与认定。

安置补助费和征地补偿费的分割
安置补助费和征地补偿费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