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编造虚假合同,协助购车人骗取银行按揭贷款,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损失的,销售方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标签: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保证|保证保险|虚假按揭
案情简介:2002年,羊某通过汽车销售公司从银行贷款分期购车,并办理了分期付款履约保险,但购车发票显示车主却为食品厂。保险公司在羊某未支付分期贷款而依保险合同先行赔付银行6万余元后、认为羊某、汽车销售公司恶意串通假买卖真贷款,遂以侵权为由向汽车销售公司、羊某及羊某之妻陈某行使追偿权。
法院认为:(①保险公司依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约定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因其对销售发票瑕疵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自负部分责任。②因购车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亦知晓羊某购车事实,故羊某、陈某应承担的赔付损失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清偿。③因汽车销售公司未提供真实发票,亦未依法先行收取羊某首付购车款,并在实际收取购车贷款后又转付他人,故其行为实际上并非向羊某销售汽车,而是利用其从事汽车销售能办理贷款便利条件,在羊某向他人购买汽车而无法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情况下,编造虚假合同替羊某向银行骗取贷款,此种有违诚信行为显不属其自称的代理,对造成保险公司损失,显然具有过错,对羊某 应承担赔付金额,在羊某无力赔偿情况下,负补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自负15%损失,余下85%由羊某和陈某共同负担,汽车销售公司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05)锡民终字第278号“某保险公司诉某汽车销售公司等汽车买卖赔偿纠纷案”,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诉无锡市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汽车买卖赔偿纠纷案》(李旭强),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02/6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