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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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1月10日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条款。
标签: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合作投资|合同性质
案情简介:2000年,科技公司与中学签订《计算机网络教室方案实施协议》,约定科技公司投资建设网络教室,工程总造价36万余元,付款方式为分3年6个学期付清,同时约定“科技公司收回全部投资前,所有权由科技公司保留”。2007年,网络教室经教委验收合格后,因中学拖欠支付工程款34万余元致诉。中学以双方系投资合作协议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科技公司与中学所签协议符合买卖合同特征,为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②科技公司为中学建一计算机网络教室,并已经验收合格,该工程有预算及设备清单,双方约定以每期每生40元上机费作为科技公司收回资金的办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学违反合同关于在3年内付清全部款项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中学支付科技公司34万余元。
案例索引:河南泌阳法院(2006)泌民初字第840号“某科技公司与某中学合同纠纷案”,见《河南省泌阳县中原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泌阳县盘古乡第二中学合同纠纷案(附义务和条件的买卖合同)》(阎泉水、李全义、赵红星),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民: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