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电视公司诉微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终第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未来电视公司 被告(上诉人):微鲸公司
【基本案情】
中央电视台为《国家宝藏》的著作权人,中央电视台将其所有电 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网 络有限公司独占行使。央视国际网络公司将其经中央电视台授权的, 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享有对中央电视台享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或获得 相关授权的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电视 业务模式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之权利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予未来 电视公司行使,未来电视公司有权针对互联网电视业务模式下的侵权 行为进行维权 。微鲸公司是微鲸电视的制造销售企业 ,在微鲸
32D2HA电视机中,经恢复出厂设置后进入主页面,选择“分类”,再 选择“综艺”,进入相应页面,选择“国家宝藏”进入相应页面,点击涉 案10期节目分别拖动进度条进行选择性播放,视频片头分别显示有“正 在加载”、节目中文名称、“腾讯视频” 、“超清”字样,片尾显示“中央 电视台”,结束后退出该画面。本案公证的被控侵权事实显示,在微鲸 公司运营的“微鲸电视”上经搜索、点击即可直接播放涉案《国家宝 藏》节目的内容。从外在表现形式看,尽管选择并点击相应节目后, 页面有加载过程中的缓冲提示,但缓冲后的页面并无来源网站的网络 地址,整个播放过程也没有出现跳转链接的情况。微鲸公司主张其仅 提供网络链接服务,应就此进行举证。对此微鲸公司提交了(2018) 沪杨证经字第7614号《公证书》、《有关微鲸电视获取播放源播放地 址的技术说明》、公证处对于电视来源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涉案节 目的播放地址来源于第三方视频网站(CNTV网址),并未提供涉案 节目内容。未来电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 法判令微鲸公司停止通过微鲸电视向公众提供《国家宝藏》(第 20171203 期 、 第20171210 期 、 第20171217 期 、 第20171224 期 、 第 20180107 期 、 第20180114 期 、 第20180121 期 、 第20180128 期 、 第 20180204期、第20180211期)在线播放服务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 为;(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微鲸公司赔偿未来电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 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微鲸公司承担 本案诉讼费。
【案件焦点】
本案主要涉及未来电视公司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 权、微鲸公司是否存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 为。
【法院裁判要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来电视公司就其所主张 微鲸公司实施了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完成初步的证明责任,而微 鲸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实施的仅为链接服务,故可以认定,微鲸公司 未经未来电视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微鲸电视”平台向公众提供涉案 《国家宝藏》节目的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 点在线观看涉案节目,侵害了未来电视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 传播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未来电视公司主张的微鲸公 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因本案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予以调整,故无需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因此,对未来 电视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 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节目的参演人员多为知 名演员,节目知名度较高。(2)微鲸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智能电视业务 的企业,应对其平台提供的内容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3)未来电视 公司起诉属于批量性维权,其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并非 仅涉及本案。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 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 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微鲸公司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未来电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二、驳回未来电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并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提供的是链接服务的,应承担 举证责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与原告主张的被控不正当竞争 行为系同一行为,该侵权行为已被认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应再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很多被告会抗辩其提供的仅是网络服 务,因此判断该抗辩是否成立便成为此类案件的重点问题。网络服务 提供者主动设置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地址、名称、标识、网 站首页、网页的链接,正确、完整、清楚显示被链接网页原貌的,应 当认定为链接服务。但不能仅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了链接技术,认 定其提供的服务为链接服务。本案中,未来电视公司就其所主张微鲸 公司实施了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完成初步的证明责任,从未来电 视公司的证据视频中无法正确、完整、清楚显示被链接网页原貌,故 无法直接得出微鲸公司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微鲸公司主张其仅提供网 络链接服务,还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 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其虽提交了公证书、技术说明,但该组证据 系为诉讼取证需要重新上架作品后的技术演示公证,该行为与本案被 控侵权行为非同一行为,不能证明两者作品来源方式相同。因该事实 的举证责任在微鲸公司,其不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仅为链接服务,故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微鲸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 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 络传播权,并无不当。未来电视公司诉请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
为与其主张的被控竞争行为系同一行为,该侵权行为已被认定侵害未 来电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 制。未来电视公司该项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总结 起来,本案确立如下裁判规则:(1)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设置与其他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地址、名称、标识、网站首页、网页的链接, 正确、完整、清楚显示被链接网页原貌的,应当认定为链接服务。但 不能仅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了链接技术,认定其提供的服务为链接 服务;(2)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提供的是链接服务的,应承担举证 责任;(3)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与原告主张的被控不正当竞争 行为系同一行为,该侵权行为已被认定侵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应再适 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编写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王颖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