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华视公司诉叭咕叭咕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捷成华视公司
被告(上诉人):叭咕叭咕公司 【基本案情】
捷成华视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影视作品《大鱼海棠》独家、专 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提起侵权指控。经 查,“天天视频”安卓手机客户端APP被诉软件由叭咕叭咕公司开发、 运营,拥有庞大用户群。经公证证据保全,叭咕叭咕公司通过该被诉 软件向用户公开提供了涉案影视片的在线网络播放服务。叭咕叭咕公 司为该被诉软件开发者,未经捷成华视公司授权,通过该软件向公众 提供涉案该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主观上存在过错,造成捷成华视公司 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叭咕叭咕公司立即停止提 供涉案影视作品《大鱼海棠》网络传播服务、赔偿捷成华视公司经济
损失及合理费用。叭咕叭咕公司以涉案侵权行为非其所为请求驳回捷 成华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捷成华视公司对涉案影视片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被诉行 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及是否构成侵权;3.本案被诉行为法律 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4.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捷成华视公司经过影视 片出品人授权,继受取得涉案《大鱼海棠》影视片独家、专有的信息 网络传播权,其权利来源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叭咕叭咕公司 设计开发“天天视频”APP,并将该APP在应用商店中进行加推。手机 终端在移动联网状态下,下载涉案APP进行安装,根据软件提示,可 以搜索并点击播放包括涉案《大鱼海棠》在内的多部影视片。叭咕叭 咕公司通过架设在联网状态下的APP商店,搭建一个带有影视内容的 影视播放平台,可供公众随意下载、安装,实现选定影视节目内容的 播放功能。公众亦可通过该播放软件浏览、观看、下载选定网络影视 信息内容,该播放软件具有帮助公众实现获得信息网络内容进行传播 的功能。该软件登记信息显示,叭咕叭咕公司为该软件的开发者,亦 由其实际运营。故叭咕叭咕公司是该被诉软件播放平台法律责任的承 担主体。且被诉软件播放的涉案影片在剧情、内容等方面均与捷成华 视公司涉案权利作品相同,两者为同一影片,被诉软件播放平台提供 的该片为捷成华视公司权利作品的复制品。叭咕叭咕公司作为涉案软 件开发者,涉案播放软件具有影视资源播放功能,投放公开平台运营 后,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叭咕叭咕公司对此明知,
但未予充分注意,仍将涉案软件架设于相关的应用平台,任由不特定 的公众下载、使用,以期获得更多软件用户,故其主观上存有明显故 意,客观上侵犯了捷成华视公司涉案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 叭咕叭咕公司应该承担该项侵权的责任。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采用法 定赔偿方式,按9万元计算, 由叭咕叭咕公司给予赔偿。关于合理费 用,捷成华视公司不能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不予支持。且庭审中,捷 成华视公司放弃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叭咕叭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捷成华视 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
二、驳回原告捷成华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叭咕叭咕公司以被诉APP不是其经营且判赔数额过 高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捷成华视公司 的全部诉讼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互联网条件下,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盗播他人影视作品的典 型案件。主要涉及行为性质的认定、责任主体的识别和责任承担的判 定等问题。
一、APP网络在线播放他人影视作品行为的性质
未经影视作品权利人许可,利用APP软件在线播放他人影视作品 行为为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 十二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 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 品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信息网络定义为“以计算 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 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 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第三条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进行细 化规定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 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 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 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 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本案中,通过证据保全 公证书及其附件可以证明,在手机等终端联网状态下,通过APP应用 商城,下载、安装涉案名称为“天天视频”APP的被诉软件,进入该软 件内搜索栏搜索涉案影片,可以显示该片影视简介和播放按钮,点击 播放按钮即可正常播放搜索影片。以上证据表明,被诉APP为影视播 放软件,架设在联网状态下的APP商店,并由此搭建一个带有影视内 容的影视播放平台,可供公众随意下载、安装,并在APP内实现选定 影视节目内容的播放,该APP软件具有在网络环境下传播并帮助公众
获得网络信息内容的功能。涉案APP实质为联网状态下传播影视作品 的工具,公众通过该APP可以在选定时间获得影视作品内容,符合侵 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需手段信息网络化和结果向不特定公众定时定点 传播的要件。
二、APP侵权责任主体的识别和认定
APP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开发、搭建,但APP作为侵害作品信息网 络传播权工具时,APP的开发搭建者并不必然是侵权行为的责任主 体,还要具体考虑APP本身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内容服务 提供者、APP由谁实际管理运营、APP内侵权作品由谁实际上传分 享、侵权主体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应知还是无过错。本案中,通过 APP登记信息显示, 叭咕叭咕公司为该软件开发者,并架设在应用 宝、豌豆荚、小米等应用商店中,公众经过下载安装后形成播放平 台,实现影视片播放功能。捷成华视公司主张叭咕叭咕公司为涉案 APP的开发者,是被诉APP播放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叭咕叭咕 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并非涉案APP的开发者,也无证据证明涉案 APP非其实际经营、涉案影视片非其上传。亦无证据证明其向公众提 供该片网络播放服务时已获原告权利人的授权。在主观状态上,叭咕 叭咕公司作为涉案APP开发者,APP内影视资源任由不特定的公众随 意下载、使用,且公众能够通过涉案APP浏览、观看相应影视片。故 其主观上存有明显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 权。因此,叭咕叭咕公司应该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合理确定判赔数额的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确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的计 算方法,依次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酌定赔
偿数额。以上规定遵循了侵权责任的填平原则,首先考虑权利人在侵 权中遭受的实际损失,损失无法确定再考虑以侵权人通过侵权的违法 所得作为替代,以上均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 给予50万元以下赔偿。但在审判实务中,因证据原因,权利人的实际 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很难得到确定,法院依原告申请或者依职 权采取酌定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成为常用的判赔计算方法。但立法上对 法院酌定时考虑的因素仅规定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立法上的抽 象概括给法院酌定时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时也给法院裁量带来没有标 准可依的困难。本案对判赔数额也采用法院酌定的方式来确定,为保 证酌数额的合理性,酌定时对侵权行为情节具体分析为主体、客体、 行为、损害结果、主观状态等方面。考虑因素如下:一是客体权利的 价值。涉案影片编导演等演艺人员知名度较高,荣获国内外多项专业 大奖,公众评价口碑较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是行为情节和造成 的损害结果方面。叭咕叭咕公司通过被诉APP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播 放的时间与该影片在中国内地院线公映的时间间隔距离很近,且被诉 APP下载量超过6.5万次,超过800次网友追捧,被诉行为传播影片范 围广、速度快,对捷成华视公司的网络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大。 三是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明知。明知APP内影视资源未经权利人许可, 仍任由公众随意浏览、观看。综上,酌定经济损失按9万元计算。
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旭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