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31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焦某某、马某松、焦某民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学(以下简称某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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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基本案情】
马某松、焦某民系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和焦某某均系某小学六年级 二班学生,焦某某系班级内某小组组长,王某系该组组员。2019年12月16日 下午课间,因王某拒绝焦某某检查背诵,焦某某拉扯王某衣服跟至教学楼大厅 门口处,因地面湿滑,王某摔倒,造成牙齿损伤。当日,王某被送往北京大学 口腔医院急诊科就诊,后多次至该医院复查治疗。王某诉请求法院判令某小学、 焦某某支付王某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
【案件焦点】
1.各方对于王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如何确定各方对于王某 的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焦某某和王某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 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认识。焦某某通过拉扯方式试图留住王某的行 为有失妥当,焦某某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拒绝 焦某某检查背诵,在焦某某拉扯其后未停止行进,对自身摔倒亦负有一定责任。 某小学在地面湿滑易摔伤的可预见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王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确定对于王某的损失,王某白己承担20%的 责任,焦某某承担30%的责任,某小学承担50%的责任。关于王某主张的各项 损失及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当事人一致确认的事实、王某提交的证据以及有关 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等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焦某某、马某松、焦某民共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2628.1元,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某小学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4380.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执行;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99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正某、焦某某、马某松、焦某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小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显 示,事发时教学楼大厅内地面有明显水溃,学校并未进行及时处理,某小学在 地面湿滑易摔伤的可预见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 责,故对王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某某、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对于焦某某而言,其作为组长是为 了完成老师要求检查组员背诵的任务,学校在交派学生任务时并未给予适当指 导,焦某某本身并无过激行为,其作为未成年人亦无法预料相应后果,焦某某 为完成老师交派任务过程中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相应责任应由某小学承担。故 就王某的损失,其自身承担20%责任,某小学承担80%责任。
关于王某主张的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确定的金额 并无不当。关于王某牙齿贴面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其可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另行 主张。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等 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0153号民事判决;
二、某小学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700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口起七日内 执行;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作为组长的学生在完成老师要求检查组员背诵任务的过程中,由于 与被检查的学生发生肢体接触且雨雪天地面湿滑等多种原因叠加造成的人身损 害事件。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某小学未能及时清理教学楼 内地面雪水导致地面湿滑,亦未设立警示标志;其二,焦某某对王某存在拉拽 行为;其三,王某不服从管理的挣脱行为。其中,某小学在地面湿滑易使人摔 伤的可预见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对本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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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故发生显然是存在过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此明确规定为校方的“侵权”责 任。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查任承担的主体。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的 原因认定某小学、焦某某、王某都是责任承担主体,并根据原因力大小确定了 各自的责任比例。而二审法院认为焦某某系在完成老师交办任务的过程中造成 他人损害,应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焦某某行为产生的相应侵权责任应由某小 学承担。
一、完成教师交办任务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
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但法律也存在替 代责任的特殊规定。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 条、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个人在提供劳 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 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雇 员进行追偿。之所以有上述规定,主要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受单位指派, 且为单位带来利益,根据责任利益相一致的原则,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符合公 平原则,且由于用人单位经济能力较强,可以让被侵权人得到及时赔偿。被帮 工人对帮工人帮工中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同样基于被帮工人系实际受益方。
本案中,检查学生完成作业情况是教师的职责。教师将部分工作交由作为 组长的学生完成,由学生代表老师督促同学完成课业,类似于“职务行为”,虽 然并非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用工或无偿帮工关系,但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精 神和原理,考虑到其实际是代表校方完成工作,校方是受益方,由此产生的致 人损害责任应由学校来承担。
二、教师代表校方在学生管理方式上存在过错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等方面指导,保护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本案中,老师采取的“陪罚抄 写”的管理方式无形中给作为组长的焦某某产生了一定心理压力,且未成年人 在面临同学拒不配合情况下如何应对与处理显然需要老师的指导和帮助,而本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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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老师不仅布置任务方式本身欠妥且对组长的工作方式缺乏指导,应当认为 校方对该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焦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行为本身未超过合理 限度,若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不仅不符合法理而且会对其心理造成伤害,不利 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亦会对其他学生产生不良影响。
三、认定校方承担责任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本案之所以最终判决学校承担80%责任,一方面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 错,另一方面考虑到本案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学生之间的打闹行为,而是学生为 了完成老师交给的管理任务,学校在此情况下更应体现应有的担当精神,而非 推卸责任。判决王某自担部分责任,是基于王某对自身摔倒存在的过失和原因 力行为,其拒不接受检查、在湿滑地面疏于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是有 过失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责任。希望以此提示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尊重 老师的安排,积极主动完成课业任务,形成遵守规则、尊重他人的良好品行。 改判焦某某的责任由某小学负担,一方面是肯定和鼓励焦某某的负责态度;另 一方面也希望焦某某在日后学习生活中不断积累经验,学会更妥当的处理问题 的方式方法,更好地全面发展。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洪群邱江
学生为完成教师交办任务所致侵权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