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王某某诉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卢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89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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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
被告: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卢某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等, 王某某与卢某系该公司付费会员。2018年1月5日,王某某与卢某在某某公司 学习散打,在热身环节“摸肩膀练习”过程中,王某某手部碰到卢某肘部,遂 停止练习。王某某当日去宣武医院检查,拍片显示:左手第二掌骨骨折。后去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天,入院当天行“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 定术”。2019年5月5日,王某某再次住院治疗,住院3天。
【案件焦点】
1.如何认定文体活动组织者是否具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能力;2.作为参 与竟技性活动的行为人,对于因碰撞受伤的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公司作为散打的培训方和对抗训 练的组织者,负有保障参训人员安全的法定义务。某某公司无教育培训资格, 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事发当天的培训教练具备相应的资质。其在不具备履行 安全保障义务能力的情况下,无视散打运动的客观危险性,开办培训班营利, 放任危险的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理应就王某某所受损失承担60%的 赔偿责任。另,散打是一种激烈的竞技性运动,其本身即具有允许合理碰撞攻 击的危险性,行为人主动参与该项运动,理应预知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承担相应 风险,现没有证据显示卢某在对抗训练中存在故意或过失致王某某受伤的情况。 故卢某的行为,虽与王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但其不应就王某某 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合计22751.27元,某某公司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叫蚡 103

综上所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3650.76元;
二 、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判决虽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作出,但是其 中对于文体活动参加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已经暗含了民法典侵权责任 编中正式确立的自甘风险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 六条规定明确了自甘风险行为,使得责任承担规则更加明晰公平,有助于社会 主体开展更多的文体活动,进一步保障了人们的行为自由,尤其是参与体育运 动等活动的自由。需要注意的是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直接投身活动之中、 在活动中担当某种角色的主体。如在体育活动中,发生在运动员、裁判员等参 加者之间的损害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对观众造成的损害不包括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结合北京首例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第一案“羽毛球索赔案”,可以得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应 包含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受害人知悉危险存在;二是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 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三是接受该危险不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 何为“自愿承担”?首先,行为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 行为。其次,行为人明知参加该文体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即行为人确切知道, 或者从一般人的角度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断知道存在的风险。最后,行为人明 知该行为存在风险,仍自愿参加。无论是本案的散打运动抑或是上述首案中的 羽毛球运动,都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受伤危险,且行 为人均为主动多次参与该运动的人员。关于其他参加者的责任问题。如果损害 系因非人为原因导致,其他参加者对此无过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 加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根据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受 害人系因参加散打运动造成损害,相对方的行为属于运动过程中合理的正常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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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术动作,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基于自甘风险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注意考察参加者参与活动是否主动参与以及 对活动风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这也是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一个关键问题。 司法实践中,与文体活动相关的大量纠纷发生在中小学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学 校之间,学生对参与活动的风险是否具备认知判断能力要依据个案具体认定, 可结合参与学生的年龄、所学课程、已接触的体育知识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特别要注意区分受害人所遭受损害是因文体活动所固有风险而发生的还是其他 突发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文体活动应当是被社会普遍认知的且相对较为成熟的 文体活动,常见的具有-定对抗性的文体活动有篮球、足球、拳击、跆拳道等, 其活动内容突出表现为参与者之间会发生一定的肢体接触,活动带有一定风险 亦具有明确的行为规则。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有较高风险的特殊活动以及不具 有活动规则的业余爱好活动(驴友之间的户外探险活动)应当不适用自甘风险 规则。活动规则的不明晰就会使行为实施边界的界定较为困难,也对具体过错
的认定带来较大难度。其他参与人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不存在过失或只存在一
般过失,对此可结合损害发生时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具体的参赛规则来认定。
此外,民法典对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只是明确了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 动中其他参与人可援引该规则作为免责的抗辩事由,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 全保障义务需另行认定。因此,对于活动组织者来说,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 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明确管理规范,加强安全提示,减少参与者因不熟 悉活动固有风险而受伤的可能,安排专门的现场管理和指导人员,及时发现 和制止违反活动规则和安全提示的不当行为,减少相关行为的不良影响。文 体活动参与者参加活动前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结合自身身体情 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 成损害。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王玉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