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侵犯隐私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当然包括起诉人住所地

——范某诉某银行、萧某隐私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560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隐私权纠纷


3.当事人


起诉人:范某


被起诉人:某银行、萧某


【基本案情】


萧某于2019年4月4日陪同程某到×市某银行打印程某流水, 由于萧 某在2018年9月18日至21日委托程某替他向范某公司刷卡支付了一笔贷 款,故查询打印程某账户该段时间的流水明细。但由于萧某误将范某 的账号提供给银行工作人员,导致银行工作人员一时失误,打印了范 某的流水。事后萧某将此事告知了范某。


范某认为萧某和某银行侵犯了自己的隐私,虽然此事发生在×市, 但二被起诉人认为侵犯的是自己的隐私权,而隐私权与自己的生活起 居息息相关,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为自己的居住地,故向自己的 居住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焦点】





侵犯隐私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否当然包括起诉人的住所地。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条件之一即为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 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范某以隐私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 讼,该诉讼属于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1.被告住所地。二被起诉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北京市顺义 区,不适用“被告住所地”的确定管辖。


2.侵权行为实施地。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及两份个人声明书亦 可看出,起诉人主张二被起诉人涉嫌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起诉人同 意,被起诉人打印了起诉人的银行明细清单,该行为的实施地在某银 行×市支行营业厅内,亦不在北京市顺义区,故不适用“侵权行为实施 地”的确定管辖。


3.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 是同一的(特殊情形下存在分离)。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侵权行为直接 产生结果的发生地,不等同于原告住所地。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应当理 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





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换言之,本案系隐私权纠纷, 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应当是该隐私被他人知晓地方,而并非权利人知晓 其隐私被他人知晓的原告住所地。作为起诉人个人隐私的银行明细清 单的秘密性,当被他人知晓后即不复存在了,起诉人隐私权受到损害 的后果即时发生。二被起诉人涉嫌侵权行为的实施(打印了范某的银 行明细清单),和侵权结果的发生(让萧某、程某知晓了该银行明细 清单内容),是一个连贯的银行业务流程,故侵权结果应当最先发生 在侵权行为实施地×市,而非北京市顺义区,不应适用“侵权结果发生 地”确定管辖。


综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对该案 不予受理。

【法官后语】


关于隐私权案件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实务界有一种错误的观点,即 只要侵犯了隐私权,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就当然是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持该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1)从隐私权的特点来看,隐私权是 比较私密的权利,与人身有直接紧密联系,因此侵犯隐私权必然以被 侵权人的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 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以下简称《解 释》) 规定了名誉权侵权案件,被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 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隐私权纠纷也是人格权纠纷,可 以类比适用该司法解释。





本案认为,隐私权侵权案件不应当比照适用名誉权案件的管辖规 则。首先,隐私权和名誉权尽管同属于人格权,但是两类人格权的侵 权结果表现形式不同,故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同。名誉权是指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维护自身获得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其目的是 使社会群体知晓其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后,对其产 生较为积极正面的社会评价,而往往对其作出社会评价的主体多数是 权利人周边区域的社会群体。一旦侵犯其名誉权,势必影响到权利人 周边区域社会群体对其的评价。故《解释》明确规定名誉权的侵权结 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符合名誉权的本质特征。而隐私权 和名誉权则完全不同,从行为本质上说,名誉是让他人知晓,隐私是 不让他人知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 权利,侵犯隐私的结果也必然是被侵权人的隐私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 被他人知晓,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应当是该隐私被他人知晓的地方。因 此,在隐私权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并不应当然包括被侵权人 的住所地。其次,从《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来看,当时法律一并 规定了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众多人格权,但是该司法解释无论 是从字面还是内容上都可以看出是针对名誉权这一项人格权作出的, 并未扩大适用。因此不能认为隐私权纠纷当然可以比照适用该司法解 释。


就本案来说,某银行打印了范某的银行明细清单,让萧某、程某知 晓了该银行明细清单内容,但该信息并未扩散被其他人知晓。知晓起 诉人信息这一结果(侵权结果)仅仅发生在某银行内,因此,不能认 定侵权结果发生在起诉人的住所地,故法院作出上诉裁定。





本案的意义在于阐述和解释了法院对于隐私权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 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思路和法律依据,不仅对于厘清该类案件的 管辖有重要意义,对于厘清其他人格权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也有一定 的参考作用。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成鹏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