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公司诉周某网络侵权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猫眼公司
被告:周某
【基本案情】
电影《后来的我们》通过maoyan.com和猫眼App进行售票。2018年 4月28日,电影《后来的我们》在各渠道出现部分退票现象。
2018年4月29日,猫眼公司声明称,截至4月28日23点,猫眼平台疑 似恶意刷票并退票数量约38万张,其中有54%的订单确定为用户正常 改签行为,在剩余46%的退票订单中,有部分确定为恶意刷票,疑似 黄牛行为。
微信公众号“电影情报处”当时的账号主体是周某,功能为电影市场 解读。该公众号先后于2018年4月28日、30日发表名为《后来的我们什 么都有了,却被退票了》《集出品、发行、营销、购票、数据多环于 一身的猫眼,会成为邪恶帝国吗?》(以下分别简称文章一、文章 二) 的原创文章。其中涉及“猫眼恶意退票房”“ 猫眼通过提前影院锁 场,增加了自己片子的预售量”“ 不正当竞争”“预售造假”等猫眼公司利 用预售机制先买后退、操纵排片、欺骗影院和观众的表述。猫眼公司 主张涉案文章内容是在未经核实、无权威数据支持的情况下,擅自使 用主观臆断及猜测方式进行不实陈述,诽谤性语言导致其社会评价降 低,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周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焦点】
1.如何确定言论自由及名誉权侵权的法律界限;2.猫眼公司退票事 件作为公共事件、周某作为电影行业内从事数据分析人员,在名誉权 侵权纠纷中如何认定其容忍义务和注意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 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涉案文章是评论电影《后来的我们》 出现异常退票的事实并分析出现该事实的原因。猫眼公司系涉案影片 的发行方,并运营猫眼平台参与涉案影片的营销,涉案影片的销售业 绩与猫眼公司利益有一定的关联。在出现涉案影片退票异常情况下, 应允许包括周某在内的观众、从业者提出质疑,在不存在侵害其实际 利益的情况下,猫眼公司应予以容忍,故文章一未对退票异常现象的 原因作出结论性判断,指出“具体此举动是否是猫眼发行刻意而为之, 现在还不得而知”,仅仅是对退票异常现象之原因的一种可能性分析。 故涉案文章并不存在侮辱、诽谤的事实,也不具备明显的误导性,并 未侵犯猫眼文化公司的名誉权。
文章二中直接判断:(1)猫眼在电影行业内是一家真正“掌握核心 标准数据”的全能型公司。(2)猫眼利用自身优势,不正当竞争已经 不是第一次,也不仅是这一招。(3)猫眼另一大作弊手段就是预售造 假,这一造假不是指花钱锁排片,而是零成本的数据造假。周某在未 掌握相关数据的情况下,仅凭数据异常的现象即推定猫眼公司实施了 刷票行为,误导读者误信,对猫眼公司名誉造成一定损害,存在故 意。且周某为电影行业内从事数据分析人员,有更高的专业性,也就 要有区别于普通撰写者的注意义务。故周某对猫眼公司的名誉权构成 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 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周某在“电影情报处”首页显著位置 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猫眼公司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声 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周某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 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周某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周某赔偿猫眼公司经济损失20000 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三、驳回猫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信息在互联网高效高速的传播下,虚假错误言论造成的损害后果难 以估计。尤其在法人名誉权案件中, 自媒体侵权行为多为集中发布大 规模不实言论,涉及法人的生产、经营问题,涉及消费者权益、社会 公共利益等诸多利益,易给企业带来标签化的不实社会评价,更易引 导公众情绪,造成虚假信息的大范围传播,给法人名誉权带来难以估 量的损害。自媒体与法人双方博弈,既涉及言论自由保护与自由的言 论环境构建,又涉及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 考量多种利益的平衡,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氛围。
言论涉及不同的表现形式,即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的区分。
事实陈述是基于实际发生的事情的介绍,错误的陈述会构造一个虚 假事实,造成受传播者的认知错误,从而产生偏见及影响,这一过程
即为诽谤。涉案文章二中存在超出事实范围的结论性判断言论,属于 虚假的事实陈述,构成名誉权侵权。
基于事实基础的意见表达,则偏向于言论自由的行使,这类意见表 达涉及言论自由法益,对其限制要更加谨慎。负面意见表达需要考量 其表达程度是否为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应当允许合理的负面意见评 论发表,从而维护言论自由环境,避免过度限制造成的寒蝉效应。但 超出合理范围的意见表达可能造成他人合法权利受损,此时的意见表 达已造成言论自由及其他权利的博弈,即需要通过权衡具体情况,考 量多方因素,进行利益平衡。本案中,文章一属于合理限度内的意见 表达,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人的名誉权属私权利,是为了保护法人的社会评价不被非法降 低,以致影响法人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 在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社会进步方面极为重要。在进行利益权衡时, 不能有先入为主的态度,不能为了某一利益完全放弃另一利益,而需 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探索平衡点,以利益平衡为目标,保障“权利救 济”与“促进自由”的协调统一,避免有所偏颇造成的利益损害。本案的 审理,权衡了猫眼公司法人名誉权及周某言论自由,通过考量侵权构 成要件及抗辩要件,合理安排其权利秩序及重要性,促使两种权利在 某种程度上各自让步,达成双方权益保护的平衡。
首先,对言论自由边界的认定。对于涉及公共问题的,应放宽言论 自由边界。基于电影票房预售退票问题, 引发误导消费者消费之质 疑,形成猫眼公司、消费者之间的直接利益关联。退票事件不断发酵 后,针对这一事件发布评论的主体及内容不断扩散,其间涉及的权利
链条不断延伸,逐步扩展为公共利益、言论自由与法人名誉权之间的 平衡问题。猫眼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其涉案事件涉及企业经营相对方 即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已构成针对公众人物和公共问题的 讨论。针对公共问题的言论,涉及的不仅仅是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博 弈,更增添了公共利益这一重要衡量因素。涉及公共问题的讨论,有 利于通过意见表达、集聚,形成优质意见成果,从而发现真理,维护 公民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故在涉案言论为针对公共问题时,需要 进一步放宽言论自由边界,给予言论自由更大的空间。猫眼公司作为 电影利益关联方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
其次,对言论注意义务的界定。公众人物、专业人员对自身的言论 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被告为互联网公众人物、特殊现实身份的 人物的言论自由范畴应有一定程度的限缩,其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 务,对其主观过错的判定更为严苛。本案中,涉案文章撰稿者即被告 为电影行业内从事数据分析的人员,属于特殊现实身份的人物,具有 对涉案行业较高的认知能力和水平,且其作为专业人士分析专业问题 时,言论更易被受众取信。因此被告在电影数据分析领域的注意义务 和言论自由限制要适当高于普通网民或者消费者,应基于专业角度谨 慎作出公正、客观的言论,基于专业能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故本 案在认定被告侵权责任时,结合其现实身份和言论内容,认定其存在 主观过错及客观侵权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编写人:北京互联网法院 崔丽萍 汪倩
35言论自由及名誉权侵权的法律界限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5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