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诉张乙隐私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75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隐私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甲
被告(被上诉人):张乙
【基本案情】
张乙曾是某公司销售经理,张甲曾是张乙的上级主管。
2018年7月4日,张甲与张乙分别入住北京某饭店×1房间、×2房间。 张乙于该日晚偷录了张甲在房间内与他人电话通话内容并发送给某公 司部分人员。
2018 年7 月25 日, 某公司向张乙作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书》, 后张乙对此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 仲裁。2018年10月23日,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为某公司提供的 酒店监控录像中的人员模糊不清,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提供的电子邮 件的往来对象为其个人及某公司其他领导,无法据此认定张乙泄露公 司技术或商业秘密。某公司在《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未注明 解除合同的理由,在仲裁庭审中亦无法就其所述提供证据证明,故其 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仲裁裁决 作出后,某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张甲认为张乙侵害了张甲的隐私权,故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焦点】
1.张乙在房间外对张甲在其酒店房间内的电话交谈内容进行录音并 将录音内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特定人发送,该行为是否造成张甲的 隐私利益遭受侵害的后果;2.张乙关于偷录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 目的、内容不涉及隐私、未将录音广泛传播的意见是否构成其侵害张 甲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酒店监控录像中人员模糊 不清,无法核实真实身份;张甲提供的电子邮件截图为影印件,未提 供该邮件之附件亦未详述其内容,张乙不认可其真实性。张甲提交的 证据无法证明张乙侵犯其隐私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
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
张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 为:张甲被录音时处于其酒店房间内,酒店房间具备封闭、独立之特 征,与公众空间分隔,系张甲个人空间。张乙称其在自己房间即可听 到张甲谈话,不能改变其后续录音和传播行为的违法性。张甲对其在 个人空间内的谈话不被偷听、偷录享有合理期待,其不具有谈话为他 人知悉的意愿,未以任何形式放弃隐私利益。故张乙对张甲在个人空 间内的谈话进行录音并发送给他人构成侵犯张甲的隐私权。
录音当时,某公司尚未解除与张乙的劳动合同,张乙希望借录音内 容要求单位领导介入相关人事纠纷。张乙以侵犯张甲隐私权的形式获 取录音,在张甲的隐私权与张乙所称其劳动争议需领导关注并介入的 利益存在冲突时,张乙并未被剥夺以其他正当方式实现其利益的途 径,其所持排除侵权行为违法性的利益并不具备迫切性和必要性,亦 不属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范畴。故张乙辩称偷录系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不构成阻却违法性的抗辩事由。关于张乙所持录音内容不涉及 隐私、其并未对录音进行广泛传播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张乙对张
甲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犯不以录音内容是否涉及隐私以及偷录内容是 否被传播为要件,张乙在他人房间外的偷录行为一经发生即构成对他 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不以录音内容是否涉及隐私及传播为要件。故 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甲请求张乙删除录音内容并向其道歉,属合理的侵权责任承担形 式。张甲仅证明张乙存在录音行为,故对其要求张乙删除录制的视频 或其他方式储存的信息资料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 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2312号民事 判决;
二、张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其于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 月6日在北京某饭店录制的有关张甲的音频,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 本;
三、张乙向张甲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送本院审核,如其不履行,本院将公开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 用由张乙承担);
四、驳回张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1.空间隐私权及权利客体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 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私密空间作为隐私的 内容予以保护。[1]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 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 格权。[2]隐私权的内容不仅包括信息隐私权,还包含空间隐私权。空 间隐私权是权利人享有的在特定私密空间内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 扰的权利。判断是否侵犯他人的空间隐私权,首先应确定该空间是否 属于空间隐私权所保护的私密空间。权利人的私密空间即为空间隐私 权的权利客体,该空间不仅是物,更是权利人人格性权利的载体,其 既包括权利人可支配的绝对隐私空间,如私人住宅,也包括在公共空 间下权利人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的有限私密空间。
本案中,张甲所处酒店房间属于其私密空间。首先,张甲处于与公 众空间相分隔、受其支配由其专属居住的房间;其次,张甲在该房间 内通话时房门关闭,通过空间特征及行为已经传达出其意欲通过物理 层面的密闭与隔离实现对其隐私的保护;再次,张甲对其所处空间内 发生的谈话不被偷听、偷录享有期待;最后,张甲所处其专属居住使 用的酒店房间系社会普遍认可的隐私空间,其在该房间内进行通话以 保障其隐私的期待亦被社会普遍承认是合理的。故张甲享有在该私密 空间内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的权利。
2.侵犯空间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侵害空间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 件:(1)关于加害行为,空间隐私权属于绝对权,其要求义务主体承 担不作为的消极义务,义务人只要不为积极的妨害或干涉权利主体行 使空间隐私权的行为即可,侵犯空间隐私权通常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 为,即做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而对他人的私密空间造成侵害;[3] (2)关于损害事实,空间隐私权被侵害的损害后果通常不是造成直接 财产利益损失,而是使被侵权人在精神上遭受“高度冒犯”等精神损 害;(3)关于因果关系,精神损害的结果往往与加害行为相伴而生, 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一般不 需要被侵权人单独举证证明;(4)关于主观过错,行为人应当具有侵 害他人空间隐私权的故意或过失。
侵害空间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 礼道歉。除侵入隐私空间外,该类侵权行为往往处于持续状态,适用 停止侵害,可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行为的延续及损害后果扩 大,具体体现为拆除录音录像设备、删除侵权信息、文件等。空间隐 私权被侵害,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主要为精神损失,也包括附带性财 产损失。同时可依被侵权人请求,采取非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既可 防止被侵权人的隐私公开范围扩大,又可减轻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 成的损害。
3.空间隐私权的边界
空间隐私权系属私权,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存在边界。一方面,空间 隐私权的权利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等的限制。隐私的概念天然地涉及其 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法律上所保护的只是那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
生活和私人信息,私人利益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制衡。[4]空间隐私权 作为隐私权的一种,具有可克减性,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等需要可对 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5]自然人的空间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时,在符合特定目的与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空间隐私权的行使应当让 步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空间隐私权的权利行使亦应当具有正当 性。空间隐私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妨碍 他人利益的正当享有,权利人只有在不妨碍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行使自 己的隐私权,其权利行使行为才具有正当性。[6]
本案中,张乙系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手段制作录音,且张乙存在实 现其所主张利益的其他合法途径,张乙所持排除其侵权行为违法性的 利益并不具备迫切性和必要性,不符合利益衡量原则,张乙所持抗辩 事由亦不属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范畴,不构成对张甲空间隐私权的 合理限制。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付辉 石艳明
48空间隐私权的权利保护及权利边界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5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5日
